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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报社诉法国新闻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0870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08708号

原告新文化报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文化报社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海涛,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国新闻社(x),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x证券广场X号。

法定代表人x,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邵长舰,北京市昊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志伟,北京市昊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帝图像有限公司(x,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X街X号。

授权代表约翰•麦克凯伊,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慧,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新文化报社诉被告法国新闻社、盖帝图像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新文化报社于200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文化报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文化报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5元,由新文化报社负担(已交纳);送达费人民币800元,由新文化报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οο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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