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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65岁,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46岁,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丙,女,成年人,汉族,系张某乙之母。

申请再审人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乙、张某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张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张某甲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再审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乙、张某丙欠其2600元劳务费的依据,张某乙对此不予认可。故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申请再审人张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张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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