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马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郭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马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识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郭某某作为张培群的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张培群追偿。申请再审人马某某与张培群系夫妻关系,该款系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培群所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培群虽已去世,但作为生存一方的申请再审人仍负有清偿责任,申请再审人马某某应返还被申请人郭某某现金x元。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再审人马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马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郭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