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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0832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08320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被告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X路端州工业城国声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法律职员,住(略)。

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省博物馆主楼东三楼。

被告北京天地合文化交流中心十六部,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天地合文化交流中心十六部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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