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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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立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毛某洪,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镇X路X组。

起诉人黎昌明,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镇X路X组。

起诉人胡升娥,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退休教师,住(略),系起诉人胡升娥之丈夫。

2010年7月26日,本院收到毛某洪、黎昌明及胡升娥的起诉状,称被起诉人武陵源区X镇X路居委会、张家界市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黄某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9日签订的《黄某洞停车场建设使用合同》,具有欺骗性、胁迫性及程序违法性等问题,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该份合同,并赔偿损失。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毛某洪、黎昌明及胡升娥不是《黄某洞停车场建设使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起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诉讼主体不符,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毛某洪、黎昌明、胡升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雷清波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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