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建军、徐某某,郑州市二七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楚某某诉被告候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建军、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岭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19日,经被告电话联系,原告供给被告一批花纸,价值x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有:2010年6月4日下午1时通话记录一份及相同内容录音光盘一张。证实被告欠原告花纸款x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诉被告欠花纸款x元,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仅凭通话记录一份及相同内容录音光盘一张,证人杜某某的证言,不足以证实其诉讼主张,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楚某某对被告候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5元,由原告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海强
审判员张留来
人民陪审长郭宝安
二Ο一Ο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