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1996年,吴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9月3日,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了女儿吴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双方不时发生争吵。2009年9月28日,黄某乙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某离婚,同年10月14日经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判决不离婚。判决后,双方的感情没有和好。2010年4月20日,原告吴某某认为与被告黄某乙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乙自愿离婚;
二、女儿吴某随原告吴某某共同生活,抚养费原告吴某某自愿负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吴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郑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