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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梁波离婚案
时间:2004-07-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初字第1992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钢飞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所(略)。

被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钢飞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梁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0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立波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贾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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