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钢飞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所(略)。
被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钢飞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梁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0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立波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贾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