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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女。

被告马××,女。

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受理了原告邵××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审理中,原、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欠原告邵××人民币x元,被告马××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邵××人民币x元,2011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邵××人民币2500元;

二、若被告马××有一期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邵××有权就全部债务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马××并应自未按约履行截止日的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邵××未履行债务部分的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5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75元,由被告马××承担(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许慧

二Ο一Ο年月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黄某

审判员许慧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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