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略)。
被告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略)。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9月5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那某与被告管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5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中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