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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某与管某离婚案
时间:2004-07-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初字第2837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略)。

被告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略)。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9月5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那某与被告管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5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中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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