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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

被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乙为商业投资于2007年1月1日向原告朱某甲借款25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还款期限为1年。2008年7月16日再次向原告朱某甲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还款期限半年。到期后,被告朱某乙没有给原告朱某甲返还借款。现原告朱某甲起诉要求被告朱某乙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乙自愿于2010年1月15前返还原告朱某甲本金25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减免1010元,实收1515元,由被告朱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李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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