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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某于2003年-2005年在原告苏某的休闲中心累计消费5.5万元,2005年5月9日,双方经结算后由被告朱某某给原告苏某出具一份金额为5.5万元的欠条。现原告苏某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某支付欠款5.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于2010年1月15日前给原告苏某支付欠款5.5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减免236元,实收354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李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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