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4月24日因盗窃、损坏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09年12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郁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本组李某甲家的牛舍,将牛舍里的一头黄某盗出,并将被盗的黄某藏于本镇X村瓦子坪组后山一口干枯的山塘里,尔后回到自家院子的山上睡觉。
次日凌晨5时许,李某甲发现黄某被盗后遂与本组群众上山寻找。当天13时许,寻牛的群众在山上发现曹某某后,觉得可疑,便将被告人曹某某扭送到了祁东县公安局归阳派出所。被告人曹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盗窃李某甲家黄某的经过及藏牛的地点。在公安民警带被告人曹某某寻找被盗黄某过程中,被盗的黄某被宝塔村X组张某丁找到,交还给李某甲。经鉴定,被盗黄某价值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曹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盗窃作案的时间、地点和经过情况。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明2009年11月4日晚上,李某甲发现自家黄某被盗,次日凌晨13时许,寻牛的群众在山上发现曹某某后,觉得可疑,便将曹某某扭送到了祁东县公安局归阳派出所。曹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盗窃李某甲家黄某的经过及藏牛的地点。在公安民警带曹某某寻找被盗黄某过程中,被盗的黄某被宝塔村X组张某丁找到,交还给了李某甲。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在2009年11月5日13时许,张某乙在帮助李某甲寻牛,在寻牛过程发现曹某某,扭送曹某某进派出所,曹某某带派出所干警在山上找牛,最后被盗的黄某被宝塔村X组张某丁找到。
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在2009年11月4日李某丙首先发现李某甲家牛被盗,告诉了李某甲,11月5日帮助李某甲一起寻牛,其它证明事实与证人张某乙相同。
5、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明内容同证人张某乙的一致。
6、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明其于2009年11月5日在山上放兔子夹子时发现李某甲家的黄某被栓在山上一干枯塘里的一棵小树上,后将黄某交还给了李某甲。
7、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其系曹某某的丈夫,2009年11月4日晚上7时左右,曹某某从亲戚家回来,11月5日,曹某某未在自家吃早餐,其对曹某某是否在家的情况不清楚。
8、价格鉴定书,祁东县市管局归阳市场管理服务所根据黄某市场价格,证明被盗黄某价值5000元。
9、现场方位图、相关照片,证明了盗窃作案现场以及被盗黄某藏匿的地点和方位。
10、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祁东县公安局于2006年4月24日以曹某某盗窃、损坏公私财物为由,对曹某某行政拘留二十日。
1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曹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12、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曹某某的身份和年龄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曹某某没有异议,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盗财物在案发后归还给了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曹某某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0年12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王雪华
人民陪审员罗红军
人民陪审员赵剑平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周红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