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没有主动去赚钱用于家庭生活和家庭建设,并且好赌博,由于以上行为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
被告文某辩称:我内心不想离婚,但原告坚持离婚,我同意离婚,愿意抚养小孩。
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文某经人介绍于2006年相识,同年9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文某轩。婚后,原、被告未能同心协力共建家庭,致夫妻感情不和。2010年4月开始分居。原告遂于2010年5月诉至本院。
婚续期间,原、被告未添置共同财产,原告带去被告家的嫁妆有被帐等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文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文某轩由被告文某直接抚养,被告自愿负担小孩抚养费,原告享有探望权;
三、原告周某自愿放弃在被告家的嫁妆,嫁妆归被告所有;
四、原告周某与被告文某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某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