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建明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