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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常德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湖南省常德市新宇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常德市新宇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常德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湖南省常德市新宇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98-X号民事裁定,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曾×将同一案件分拆起诉,原审法院分别受理的行为规避了级别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与(2010)武民初字第X号案件提审后,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原告曾×诉原审被告美景公司、新宇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无论从诉的主体,还是诉的客体来看均具有同一性。原审原告曾×在(2010)武民初字第X号和(2010)武民初字第X号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分别为给付工程款和给付增加部分的工程款,上述两案曾×均以美景公司与新宇宙公司于2006年11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起诉依据,两案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谓确认之诉在于原告仅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原审原告曾×对增加部分工程款的诉求是给付该部分工程款,即便其在诉状中有对增加部分工程款予以结算的要求,但这一结算要求也仅是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事实基础,亦是法院审理给付请求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确认之诉,(2010)武民初字第X号一案为给付之诉的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将同一案件分案受理,造成了规避级别管辖的事实。上诉人美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98-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杰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徐维海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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