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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诉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1119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1195号

原告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东利,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王某X号楼X单元X。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负担六百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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