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男,,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某诉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吴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被告对被告归还原告借款等合意一致,并明确若被告刘某乙未按约定归还任何一期全部借款的,则自该期借款未归还之日起归还包括此后应归还的全部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乙于2010年9月30日归还原告陆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被告刘某乙于2010年12月31日前、2011年6月30日前、2011年12月31日前分别归还原告陆某借款1,000,000元,若被告刘某乙未按上述约定归还任何一期全部借款的,则自该期借款未归还之日起归还包括此后应归还的全部借款;
二、被告刘某乙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陆某借款利息人民币16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保全诉讼费5,000元,由被告刘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