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驻马某市天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职务。
被告河南省驻马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局长职务。
原告驻马某市天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河南省驻马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收查封保全措施违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09年7月28日起诉来院。2009年9月21日原告又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驻马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后其依法有权撤回起诉,且该撤诉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规避法律,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对原告的撤诉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某市天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驻马某市天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志宏
审判员杨顺风
审判员廖慧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