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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255号原告刘某某、张某某诉被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文,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国强,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受理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于2010年8月1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张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4元,减半收取1922元,由原告刘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志辉

审判员谷敏

人民陪审员郑伟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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