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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市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职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社风险管理部职员。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马湘辉

审判员尹春辉

审判员左强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曾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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