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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诉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朝民初字第2284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22847号

原告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社社长。

被告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经理,住址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X路X号。

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劲松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负责人孙某某,该店店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诉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劲松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张春雷

人民陪审员苏萍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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