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社社长。
被告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经理,住址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X路X号。
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劲松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负责人孙某某,该店店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诉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劲松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张春雷
人民陪审员苏萍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苏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