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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常德市三百杯酒楼与被上诉人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三百杯酒楼,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X路。

负责人陈某某,该酒楼投资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常德市三百杯酒楼与被上诉人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常德市三百杯酒楼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时,用人单位仅能向作出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本案因劳动者追索的标的额已超过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因此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武劳仲案字(2010)第X号裁决书属非终局裁决。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

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二、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杰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曾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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