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九鼎时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甲X号。
被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呼和浩特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图书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九鼎时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北京北图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九鼎时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北京北图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九鼎时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九鼎时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北京北图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零五十三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九鼎时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六千零二十六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闫洪
人民陪审员陈军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