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炎陵县龙泉水电站。
负责人:陈某某,该水电站站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炎陵县龙泉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文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