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早早美术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华汇文电子出版技术研究院负责人,住(略)。
被告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学林出版社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季立刚,上海市斯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跃举,上海市斯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书籍部主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乐某某、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0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某某、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董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