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市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鲁山县科学技术局,住所地鲁山县X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原告陈某诉被告鲁山县科学技术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山县科学技术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系喜照数码影视部业主,2006年12月30日,被告在原告处制碟,欠制碟费2800元,当即给原告写一张欠条,其上载明:“欠条,今欠喜照影视制碟费贰仟捌佰元整(¥2800.00),欠款单位:科技局,经办人王留民,2006.12.30。”欠条右上方写着“情况属实,蒋锋山,2006.12.30”字样。此后原告持欠条数次到被告处要账,均以“现在没钱”或“会计不在家”为由推拖,甚至还以“新局长不知道此事”为由拒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制碟款2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鲁山县科学技术局未答辩。
本院依据当事人陈某、举证和庭审调查,可以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系喜照数码影视部业主,被告在原告处制碟,欠制碟费2800元,2006年12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其上载明“欠条,今欠喜照影视制碟费贰仟捌佰元整(¥2800.00),欠款单位:科技局,经办人王留民,2006.12.30,鲁山县科学技术局(印章)”。欠条右上方载明“情况属实,蒋锋山,2006.12.30。”王留民时任鲁山县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蒋锋山时任鲁山县科学技术局局长。后原告持此欠条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处制碟,欠原告制碟费28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清偿欠款2800元,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鲁山县科学技术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陈某欠款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鲁山县科学技术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国亮
人民陪审员吴玉锋
人民陪审员孙晓辉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