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任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林州办事处负责人期间,为了方便参与建筑工程招标,伪造本公司人员张爱民的身份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考核证书等证件进行招标。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王某、秦某、桑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假证复印件、真实证件及证明、合作协议书及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证明各一份、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方便工作伪造本公司人员的相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并未使用伪造证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且主观恶性较小,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婵
审判员王某玲
代理审判员张艳敏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初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