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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354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3549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略)。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

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于2006年10月11日受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收取50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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