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宝得钢铁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薛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东长甸综合委X组。
被告: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建设集团第一分公司会计。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薛@t凡现年8岁。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常年在外地工作,感情逐渐淡漠。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有:坐落于鞍山市千山区X路X甲X号的房屋一处、雪佛兰牌轿车一辆、42寸液晶电视一台、29寸电视一台、电脑一台、柜式空调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热水器一台、消毒碗柜一台、吸油烟机一台、炉台一个、饮水机一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薛某甲与被告边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薛@t凡由原告薛某甲自行抚养;
三、坐落于鞍山市千山区X路X甲X号的房屋一处归原告薛某甲所有;
三、42寸液晶电视一台、29寸电视一台、电脑一台、柜式空调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热水器一台、消毒碗柜一台、吸油烟机一台、炉台一个、饮水机一个归原告薛某甲所有;
四、雪佛兰牌轿车一辆归被告边某所有;
五、双方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1309元,减半收取654.50元,由原告薛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