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海龙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李义,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正福小区。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4日,被告孟某驾驶牌号为辽x轿车,行至铁东区X街时将正在行走的原告撞伤。该事故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站前大队认定被告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鞍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3天,支付门诊治疗费252元(被告孟某垫付)、住院医疗费4893.52元。辽x号轿车在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5145.52元、误工费51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元、护理费8588元、交通费860元、衣物损失费350元,合计x.52元。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同意适当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医药费5145.52元(被告孟某垫付252元,此款原告返还给被告孟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元、误工费5153元、护理费4300元、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费350元,合计x.52元。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被告孟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