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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诉北京电子音像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915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9150号

原告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德舜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略)。

委托代理人蔡某川,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丹青,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子音像出版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被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办公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维锋,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维锋,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北京电子音像出版社、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李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0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电子音像出版社、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电子音像出版社、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六十一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一千二百三十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员卢正新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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