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曹阳,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储著峰,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威新国际大厦X层01-X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零一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涛
人民陪审员闫洪
人民陪审员王桐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