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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诉北京世纪开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663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6630号

原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巷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史淑梅,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开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昊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经理。

原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以下简称法院出版社)诉被告北京世纪开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开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法院出版社于200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世纪开元的起诉。

本院认为,法院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开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六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负担三百二十三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吕大鹏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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