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吴某某,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郑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洛龙刑初字-1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贪污罪,只是涉嫌职务侵占罪,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应处以缓刑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贪污罪,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有误,量刑过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刑初字-1第X号刑事判决书;
二、发回洛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向阳
审判员:张瑞田
代审判员:李俊峰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凤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