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轮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
委托代理人李民安,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万轮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南万轮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接到《长沙市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编号NO:x)后,未按照该《长沙市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的要求于2010年5月18日前预交上诉受理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万轮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上诉受理费,且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万轮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罗芳海
审判员黄某奇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瞿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