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迪奥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凯华大厦901A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2-1)S。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东升、卢某某,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饮食集团长沙又一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3-2)N。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传水,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迪奥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饮食集团长沙又一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又一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了(2009)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迪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迪奥公司与被上诉人又一村公司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并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一、双方同意2007年11月8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自2010年3月31日解除。双方在合同解除日前办理好对第三方诉讼场地的解封手续,按现状将场地交还给又一村公司,双方办理好场地交接手续。交接后又一村公司有权对场所内财产视为无主财产自行处理。
二、迪奥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共欠付又一村公司租金x元;另迪奥公司还支付违约金x元;法院诉讼费8821元;法院保全费3520元,以上各项合计x元。迪奥公司已付又一村公司合同押金20万元予以扣除,尚欠款x元,在本协议签字时一次付清,逾期按每日3‰支付滞纳金。
三、双方自行处理好各自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关系,双方严格信守。
四、本协议签字后履行同时,双方可提交法院由法院以《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形式予以确认。
五、凭此协议双方均可提交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办理对第三方场地的解封手续,迪奥公司应主动先行办理解封。
本案一审诉讼费x元,由被上诉人长沙饮食集团长沙又一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8821元,减半收取4410.5元,由湖南迪奥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黄某奇
审判员罗芳海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汪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