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委托代理人施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被告吴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极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莉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施XX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极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0月X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XX月XX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差,婚后被告常以身体欠佳,工作疲劳为借口极少履行夫妻生活,2010年5月23日,原告发现被告有第三者,由此双方发生争吵。同年5月30日,双方为此再次发生口角时被告动手打原告。之后被告虽向原告赔理道歉并书写了保证书,但被告无任何悔改表现,故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回居娘家至今。2010年7月9日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人民币,下同);本案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吴XX辩称,原告诉称的恋爱、结婚、生育情况均属实。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其没有外遇,为琐事有时争吵是正常的,每家人家都会发生的,现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0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XX月XX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2010年5月起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故双方时有争吵。2010年6月22日原告回居娘家至今。2010年7月9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先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再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而产生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现被告恳请和好,作为原告应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而被告应做到言行一致,多多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只要双方今后能多作沟通和交流,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XX要求与被告吴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莉
书记员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