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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诉孔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1442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4428号

原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京科技会展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江,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新,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师范大学职员,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同某。

被告北京朗通诚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X门六层X室。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同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某、杨某某、北京朗通诚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孔某、杨某某、北京朗通诚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孔某、杨某某、北京朗通诚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三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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