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京科技会展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江,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新,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师范大学职员,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同某。
被告北京朗通诚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X门六层X室。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同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某、杨某某、北京朗通诚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孔某、杨某某、北京朗通诚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孔某、杨某某、北京朗通诚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三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