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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晨报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0942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0942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晨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东环广场A座X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栾燕民,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运通博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北厅。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运通博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晨报社、北京运通博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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