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壮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于2006年6月2日受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7日以已与各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江铃控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