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日报社(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得到解决为由,于200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