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出生于(略),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10月4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某青。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已分居二年多,原告于2008年11月27日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判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提出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85年10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某青,2008年11月27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至今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感情长期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建生
审判员尚东亮
审判员刘建东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白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