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新锁五金经销部业主,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村X村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诉称,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4月至5月份在原告处购买建筑材料多次,共欠货款7900元(有被告所打欠据为证)。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承诺一个星期还清,但至今未付。故诉诸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欠货款7900元属实,同意法院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欠原告邢某某货款7900元双方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邢某某货款79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原告邢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汤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