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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李某甲等人与曹某某、河北省馆陶县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湖北省潜江市东颢制衣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房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地(略)。

被执行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河北省馆陶县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驻河北省馆陶县X路。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潜江市东颢制衣有限公司。驻湖北省潜江市X路。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某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某0一0年八月九日向上述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五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某某、河北省馆陶县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湖北省潜江市东颢制衣有限公司、(陈某某、胡某某遗产继承范围内)的银行存款x.14元(含诉讼费8000元、执行费41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1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某权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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