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宋某组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女,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略)-X号。
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古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金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宋某某诉称,2009年4月7日,原、被告经丁民强介绍签订北屯街道办事处桥东村X组水泥路工程协议书,约定原告负责北屯街道办事处桥东村X村建设工程,被告按合同进度向原告清付人工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和被告要求及时组织工人施工,至工程结束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人工费,虽经原告数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人工费x元。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清付原告人工费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古某辩称,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被告让原告停工后,已向原告支付了停工之前的工程款,故被告现不负有支付余款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古某于2010年2月10之前一次性清付原告宋某某人工费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原告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金燕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丁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