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通道侗族自治县X乡X村X组,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开柏,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佼隆,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秋某某,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人民政府司法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X村民委员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伍守先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