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X乡X村朱梁组村民,现住(略)。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任赵组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6年5月份两人发生矛盾后,原告被迫回蓝天老家居住至今。现原告感觉两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诸本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希望本院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