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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等诉光明日报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某初字第707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7072号

原告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原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法医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光,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光,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人民法院出版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光,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明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苟某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郝惠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某,女,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光明日报社光明日报出版社编辑,住(略)。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海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总编室版权科副科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北京图书经销部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人民法院出版社诉被告光明日报社、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人民法院出版社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于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庄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人民法院出版社以此为由于200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光明日报社、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人民法院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人民法院出版社撤回对被告光明日报社、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一十元,收取一千二百三十三元,由原告庄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人民法院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陈某

人民陪审员杨东起

人民陪审员陈某波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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