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龙卫东,绥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0年2月2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莫显文
审判员伍守先
审判员袁斌生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